茲 提 述 仁 恒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( 「 本 公 司 」)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刊 發 之 公 告 ( 「 該公 告 」 ) , 內 容 有 關 向 聯 交 所 遞 交 建 議 轉 板 的 正 式 申 請 ( 「 該 申 請 」)。除 本 公 告 另 有 界 定 者 外,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。該 申 請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遞 交 至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 「 聯 交 所 」) 。 由 於 自 該 申 請 遞 交 之 日 起 計 已 超 過 六 個 月,該 申 請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自 動 失 效 。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就 建 議 轉 板 上 市 向 聯 交 所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。 本 公 司 將 適 時 另 行 刊 發 公 告 , 以 知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有 意 投 資 者 有 關 建 議 轉 板 上 市 的 進 展 。
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有 意 投 資 者 務 請 注 意 , 建 議 轉 板 上 市 須 待 ( 其 中 包 括 ) 聯 交 所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, 且 不 一 定 會 進 行 。 因 此 ,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有 意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股 份 時 務 請 謹 慎 行 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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